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65號
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鑫必傑
訴訟代理人 陳宇恩
許琇媛
一、原告因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9,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