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1880,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80號
原 告 鄧博隆
被 告 林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863元(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400元,尚應補繳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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