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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92號
原 告 林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春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28,8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裁判費1,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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