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47號
原 告 蔡明抽
原 告 林須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譚凱聲律師
被 告 陳郭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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