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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廖婷
被 告 薛彰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0萬元本息,依112年11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459,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未指明幣別則指新臺幣)445,900元(計算式:人民幣10萬元×4.45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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