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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42號
原 告 莊于瑩
被 告 李富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377元(即本金266,000元,加計其中20萬元自民國101年7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17,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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