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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陸奕安
被 告 黃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0,634元(即本金32萬元,加計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0,6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僅繳納3,420元,尚欠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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