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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74號
原 告 許佩芳
訴訟代理人 曾于軒
被 告 楊巧蕾
原告與被告楊巧蕾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
又原告陳報本件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66萬6600元。
本院爰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66萬66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新北市○○區○○○街0號7樓-B,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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