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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被 告 陳碧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碧雲(原名:王陳碧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363元(即本金15萬元,加計自民國110年6月17日起至聲請前一日即113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68,363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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