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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吳黃穗珠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一併具狀補正確認本件起訴對象究係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或孫正雄(自然人;
調解筆錄當事人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與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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