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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柯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合約書,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契約之涉訟,合意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而該總行所在地為臺北市中山區,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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