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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遠雄九五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韋秀鳳
訴訟代理人 遲威律
被 告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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