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329,202403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9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被 告 吳守

吳麗月

吳麗雲
吳尚達


吳佳娟
吳鴻霖
吳謹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本院迄113年3月1日未收到原告補正裁判費收據,經本院認其訴不合法,於同日將其訴駁回。

嗣於前揭駁回裁定尚未確定前之113年3月7日收到原告於113年3月6日補繳裁判費之收據。

是本院113年3月1日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