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431,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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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被 告 謝松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柏間償還補償金(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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