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450,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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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50號
原 告 管春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韓智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奇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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