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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60號
原 告 楊燿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婉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被告陳婉鈺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羅豐平台之全名與登記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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