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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00號
原 告 張佳惠
訴訟代理人 劉建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炫任、周劉甘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25元(計算式:340,000元+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算至起訴前一日113年2月1日之利息11,7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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