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54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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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545號
原 告 蔣正平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被 告 劉得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即本票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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