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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57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李郁群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576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
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文彥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已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03日與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受讓人)於105年04月12日起陸續分別向原債權人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118,713元整,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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