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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92號
原 告 王仁傑
被 告 林明忠
林依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忠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65,482元(計算式:房屋現值4,790,809元+積欠租金49,000元+起訴前積欠租金之利息435元+逾期不遷讓返還房屋之違約金227,126元+提前解約違約金245,000元+家具毀損滅失253,112元=5,565,4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現值參照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3年5月29日新北地價字第1131046208號函估定建物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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