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23號
原 告 黃氏才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胡文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文龍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承租範圍之現值應為新台幣(下同)122,369元(計算式:房屋現值740,331元/78.65平方公尺×13平方公尺=122,3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現值參照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3年6月6日新北地價字第1131095599號函估定建物現值),另加計原告請求積欠租金32,500元、起訴前不當得利78,000元、違約金78,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0,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