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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57號
原 告 鄭渝安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036元【計算式:280,235元+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起訴時113年3月26日止之利息16,801元即280,235元16%(51/365+86/3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一併遵期提出清償事實(含清償日期、金額、方式)之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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