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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鄭德義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被 上訴人 余柏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907元(即本金332,0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共332,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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