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880,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80號
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愛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