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948,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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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48號
原 告 陳祿
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
被 告 黃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3號房屋(系爭房屋)遷出、騰空返還原告。

惟查,依系爭租約第8條約定:「本租賃契約如有糾紛及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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