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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温經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聲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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