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調,147,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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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高文宗 

相  對  人  ANIH AGUSTIN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為外籍人士,居留地址在基隆市安樂區(地址詳卷),且已出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資料查詢及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以相對人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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