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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88年度板簡字第1488號
上 訴 人 許洪麗珠 指定送達台北市○○○路0段000號10樓
許棖昱(原名許庭煒)
許銘峮(原告許嘉芸)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簡婕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怡真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88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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