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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十年度板保險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
訴訟代理人 李明才
被 告 甲○○
由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訴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童 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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