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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倪東勝
被 告 乙○○
甲 ○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一六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捌點貳伍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未滿陸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超過陸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童 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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