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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四О二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給付慰撫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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