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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金鳳
訴訟代理人 呂豐廷
送達代收人 鄭文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参元及其中伍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法院書記官 朱 家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朱 家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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