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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黃淑華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進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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