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乙○○○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珍妮法帝
訴訟代理人 蕭清山
林博源
被 告 甲○○
陳玉貞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十四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捌點玖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童 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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