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0,板小,514,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一四號
原 告 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川
訴訟代理人 黃正隆
被 告 台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志豪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一四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童 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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