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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四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陳家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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