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0,板簡,1087,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七號
上 訴 人 好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竣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元,折合銀元捌萬壹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仟陸佰柒拾貳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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