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0,板簡,1992,20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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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九二號
原 告 乙○○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碧芬律師)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零伍佰,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八百零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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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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