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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二О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零陸萬玖仟零壹拾伍元,折合銀元玖佰陸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玖萬零陸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 紫 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進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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