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2,板勞小,59,2003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勞小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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