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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八九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昜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法 官 解惟本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肆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段永玉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段永玉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 │ │利息起算日│ │ │ │
├──┼──────┼────┼─────┼────────┼─────┼──┤
│一 │第一商業銀行│91.06.13│91.06.13 │25000元 │NA0000000 │ │
│ │土城分行 │ │91.07.13 │ │ │ │
├──┼──────┼────┼─────┼────────┼─────┼──┤
│二 │第一商業銀行│91.07.13│91.07.15 │25000元 │NA0000000 │ │
│ │土城分行 │ │91.07.1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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