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2,板小,372,2003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原姓名丁明德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含)者,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加收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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