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2,板小,613,200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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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六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貳萬柒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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