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3,板保險小,6,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保險小字第六號
原 告 壬○○○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辛○○
卯○○
寅○○
被 告 建明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庚○○
丙○○
癸○○
甲○○
子○○
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玖拾玖,即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壹元,另百分之壹即新台幣壹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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