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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勞簡字第六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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