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3,板小,205,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陸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