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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О八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丁○○
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九十九巷十一號十七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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