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延滯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