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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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