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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О二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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